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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法律有问题建议制定《环境法》

发布时间:2010-3-13
环保法律:由于环境保护类法律的发展,《环保法》出现了“空心化”的问题。这里的“空心化”,指的是在《环保法》中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的事项,被其他法律做了详细规定。使《环保法》中原则性的规定处于“名存实亡”状态。”这类条款比较典型的如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第13条、关于防治土地沙化和水土保持的第20条。这些条款内容分别被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、《防沙治沙法》、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和其他法律做了详细规定。 http://www.epun.cn

同时从总体上看,《环保法》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、开发者的规制,忽略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和制约。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,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。近10年来屡屡被曝光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,无不与有关的政府部门没有积极、规范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有关。

由于存在以上诸多问题,对于《环保法》的修订幅度将会很大,几同于重新起草一部法律。鉴于这种情况,他建议制定一部新的名为“《环境法》”的法律来取代《环保法》。

新的《环境法》的起草将围绕健全、完善原《环保法》的特殊功能展开。它所规定的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保护部门法的基本事项。将更新立法理念,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。侧重并聚焦于规范和制约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,弥补原《环保法》在这方面的不足,确保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和积极依法履行环保职能。 环保法律

编辑:环保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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